第一条 企业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良知山创客空间场地内;
第二条 申请进入良知山创客空间的企业,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;
第三条 注册资金中扣除:知识产权出资后,现金部分不超过500万元(属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,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,现金部分不超过1000万元);属微型企业的,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;
第四条 迁入的企业,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;
第五条 新注册的企业,企业创办人为在校本(专)科生、研究生、应届毕业生、社会创业青年或具有较为成功科研产品的社会创业团体;
第六条 需要申报微企扶持政策的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50%;
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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